沙洋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15 10:15信息来源:沙洋县烟草专卖局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沙洋县实际,研究制定《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2月17日。

二、公众获得意见稿全文的途径:附件1。

三、联系方式及地址:0724-8551500,荆门市沙洋县平湖大道31号(沙洋县烟草专卖局)。

四、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当面或通过信函、电子信箱(723819964@qq.com)等方式提交征求意见表(附件2)。如有提出意见及建议的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1.《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2.征求意见表.doc

沙洋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月15日


附件:1.《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障烟草制品经营者、未成年人等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结合沙洋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沙洋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调控、间距限制模式,根据沙洋县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将卷烟消费市场细分为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单元(附件1),综合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制定细化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中心城区单元零售点布局,根据经营场所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总量加距离控制,退二进一”布局,在不突破现有零售点数量前提下,退二进一,且新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六条 集镇单元零售点布局,根据经营场所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总量加距离控制,退一进一”布局,在不突破现有零售点数量前提下,退一进一,且新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第七条 行政村单元零售点布局,根据经营场所所在行政村单元的村民委员会辖区常住人口数量,每350个常住人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年环比每增加350个常住人口可增设1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所属行政村单元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常住人口不足35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特殊区域,按照相应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名单每年公示)等区域内经营门店或摊位数量在100户以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户,超过1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户,相邻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上述市场内经营门店朝向市场外部的临街或沿街的零售点,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布局标准执行。

(二)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军队驻地或军事管制区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火车站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站需设置零售点的,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路两侧每个服务区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大型工地,施工人员数量在350人以上的,工地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该零售点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五)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总户数在110户以上的,未设置零售点的,在小区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用工人数在350人以上的单个企业、工厂,因满足员工生活配套需要,可在厂区内部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为实际经营人本人的,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经营场所与相邻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标准,按正常标准的 50%计算,仅适用一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

(二)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无稳定生活来源的退伍军人(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四)无固定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两年内);

(五)持有县级民政部门或社会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因病、因灾致贫等无稳定经济来源人员。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准予许可证地址变更或新办。

(一)因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托幼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仅适用一次)的,在不增加零售数量的情况下,申请主体的间距标准予以放宽,放宽政策限制在50%以内;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的(仅适用一次),在不增加零售数量的情况下,申请主体的间距标准予以放宽,放宽政策限制在50%以内;

(三)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的;

(十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其门边50米范围内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六)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沙洋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申请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根据《沙洋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排队轮候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参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排队轮候。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经营场所一般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核定地址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认定,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关于《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第八条五项所指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居民住宅小区。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第十一条十项所指“安全因素”是指因经营场所存在有毒、有害、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物品,易对卷烟质量产生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第十一条十二项所指中小学校以教育局认定为准,托幼机构以教育局、卫健委认定为准,儿童福利院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少年宫以共青团、教育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根据《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4)进行测量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常住人口数据,以政府统计部门每年定期统计更新发布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以内”“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有关规定执行。专门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零售点另按规定执行,不在本规划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沙洋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2月21日发布的《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区域单元》

2.《沙洋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管理办法》

3.《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

4.《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1

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区域单元

沙洋县

区域单元

沙洋镇

黄山社区、平湖社区、云龙社区、新河社区、农胜社区、农建社区、卷桥社区、洪岭社区、开源社区

中心城区

友谊村、闸口村、三峡村

行政村

滨江新区

长林社区、高坪社区、汉津社区、荆河社区、牛奶社区、百秀坡社区、陈家山社区、小江湖社区、新湖社区、枣林社区

中心城区

五里

铺镇

五里社区、草场社区

集镇

赵集村、许场村、十岭村、白岭村、严店村、杨集村、合心村、枣店村、金台村、刘集村、显灵村、左冢村、陈池村、两河村、联合村、白虎村、火龙村、安全村、陶场村

行政村

十里铺镇

十里社区

集镇

龙坪村、金玉村、建阳村、白玉村、洋坪村、芦堰村、光华村、李河村、彭场村、石牛村、黎明村、九堰村、荷堰村、车坪村、白庙村、新桥村、王场村

行政村

纪山镇

四方社区

集镇

岳山村、郭场村、更新村、肖场村、严庙村、纪山村、郭店村、砖桥村、付场村、金牛村、程新村、金桥村

行政村

拾回

桥镇

工商街社区、新河街社区、接龙桥社区、北街路社区

集镇

杨场村、香店村、周店村、王桥村、五八村、丁新村、丁岗村、刘店村、七里村、老山村、古林村、瓦庙村、大新村、塘坡村、马新村、东风村、桥河村

行政村

后港镇

宋湖社区、荆狮社区、仙桥社区、蛟尾社区、荆乔集团生活区

集镇

荆南村、唐台村、新宏村、胜利村、金山村、安坪村、龙当村、双村村、黎坪村、凤井村、黄歇村、孙桥村、云山村、黎桥村、高店村、庙湾村、殷集村、独枣村、贯头村、东岳村、乔湖村、李台村、港口村、松林村、韩场村、荷花村、铁鞭村、三咀村、黄场村、乔姆村、

行政村

毛李镇

凤灵社区

集镇

三坪村、和议村、瞄集村、付黄村、桥院村、钟桥村、殷河村、借粮湖村、鲁店村、洪山村、双店村、长湖村、李场村、叶湾村、毛李村、黄湾村、高兴村、江新村、南岳村、蝴蝶村、窑场村、英雄村、高堰村

行政村

官垱镇

花园社区、高桥社区、五星社区、黄土坡社区

集镇

黄金村、石岭村、苏家套村、大文村、双冢村、王坪村、石鼓村、大港河村、运河新村、马坪村

行政村

李市镇

金牛社区、漳湖垸社区、

集镇

新城村、蒋台村、新灯村、联盟村、董场村、刘巷村、工农村、沿河村、蔡咀村、青年村、西荆河村、光芒村、沈桥村、彭岭村、张巷村、荆马村、高丰村、唐垴村、刘淌村、永久村、彭河村、邓洲村

行政村

马良镇

权城社区、高坡社区

集镇

张集村、耀星村、姚集村、沿江村、马台村、童沙村、花立村、王港村、襄河村、邓集村、艾店村、北港村

行政村

高阳镇

烟垢社区

集镇

辛巷村、黄集村、垢冢村、寿庙村、高阳村、刘庙村、王集村、吕集村、贺集村、新贺村、季桥村、官桥村、刘跛村、易集村、沙山村、兴龙村、三店村、吴集村、歇张村、苏集村、四冢村、杨集村

行政村

沈集镇

沈集社区

集镇

公坪村、乐山村、彭堰村、双庙村、帅店村、郑岗村、柴岗村、林院村、黄堰村、公场村、罗集村、万店村、向岗村、黄坪村、刘集村、王田村、丁坪村、鄢岗村、唐店村、姚坪村、港湾村、凤桥村、雨林村

行政村

曾集镇

古椿社区、金桥社区

集镇

烟庙村、民主村、曾集村、范店村、孙店村、龚庙村、太山村、万里村、曾巷村、张港村、柴集村、官集村、张池村、雷都村、蔡庙村、金鸡村、陈闸村、团结村、雷巷村、肖堰村、青桥村、六冢村

行政村

附件2

沙洋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提出申请

第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人自沙洋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决定是否提交排队轮候申请,有意向参与许可申请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填写提交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实行和代理人权限。

第二条  自沙洋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书面提交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排队轮候申请。

第二章  登记确认

第三条  按照“申请提交在先、排队登记在先”原则,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材料,在申请人配合下2个工作日内,协助其完成零售许可排队轮候信息登记工作。

申请人拒不配合登记的,或因申请人原因2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排队轮候申请。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登记申请人零售许可排队轮候以下信息:所属区域单元、申请排队轮候的时间、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经营的详细地址、营业执照载明信息、其他信息等。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排队轮候信息登记完毕后,由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如发现登记信息与提交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材料信息不一致或书写填写有误的,申请人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向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提出修正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和签字确认,视为主动放弃排队轮候申请。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登记信息予以公示。

第七条  申请人对签字确认的排队轮候登记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下列情形,导致排队轮候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由申请人自己负责。

(一)签字确认的排队轮候登记信息与沙洋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材料信息不一致;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许可证申请材料,登记虚假排队轮候申请信息,经审查核查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三)未严格核实确认排队轮候申请登记信息,导致签字确认的登记信息错误的;

(四)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同一经营地址仅能申请排队轮候登记一次。多人对同一经营地址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的,对最先将该经营地址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的申请人进行登记。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不予排队轮候登记。

第三章  轮候等待

第九条  申请人登记确认的经营场所因《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暂不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根据申请排队轮候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队轮候等待。

第十条  申请人登记确认的经营场所所属区域单元产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名额,根据该区域单元排队轮候登记顺序,烟草专卖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区域单元排队轮候第一顺位申请人。

第一顺位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沙洋县烟草专卖局提交与排队轮候登记信息一致的申请材料,沙洋县烟草专卖局按程序受理,该第一顺位申请人在所属区域单元的排队轮候位次自动取消,后续排队轮候人依次替补。

第十一条  所属区域单元第一顺位排队轮候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主动放弃排队轮候资格,由后续排队轮候人依次替补。

(一)在产生新办名额的2个工作日内,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

(二)在接到烟草专卖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与排队轮候登记信息一致的申请材料的;

(三)作为排队轮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第十二条  排队轮候人放弃或因自身原因视为主动放弃排队轮候资格的,在该区域单元的排队轮候位次顺序不予保留,应按程序重新提交排队轮候申请,重新依次排队轮候。

第四章  受理审查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对所属区域单元第一顺位排队轮候人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等,烟草专卖局对受理的所属区域单元第一顺位排队轮候人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组织开展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对所属区域单元第一顺位排队轮候人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其第一顺位的排队轮候位次自动取消,后续排队轮候人依次替补。

第五章  排队管理

第十六条  沙洋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在烟草行政服务大厅公示各区域单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情况及所属区域单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情况,确保公开、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因沙洋县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排队轮候人所属区域单元发生变化的,在县政府部门发布正式行政区划调整通知前,已在原所属区域单元进行排队轮候登记的,符合许可证办理条件的,依法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原登记时间顺序,在所属新区域单元依次排队轮候,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自原《沙洋县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2023年2月21日发布)发布以来,沙洋县各区域单元申请排队轮候并登记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沙洋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

参考《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结合零售终端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特点,将烟草零售客户经营业态划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其中:

便利店是指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满足顾客即时性、服务性等便利需求为主要目的,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综合零售业态;

烟草专业店是指以销售烟草制品或新型烟草制品为主,可兼营烟具、酒类或其他高档商品的零售业态;    超市是指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售业态;

商场是指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且可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娱乐服务类是指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的业态;

其他是指不能归入上述五类的其他零售或服务业态。

业态类型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分类维度

类别

说明

业态  类型

便利店

现代连锁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收银台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

——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正规发票或购物清单

——具有统一连锁品牌,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管理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现代单体便利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收银台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

——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正规发票或购物清单

——单店自主经营管理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传统便利店

(含食杂店)

——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

——通常无商品信息管理系统或具备初级信息管理系统 ——经营模式传统且独立,无明显品牌形象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

烟草专业店

烟酒商店

——以销售卷烟、酒类商品为主

雪茄专业店

——以销售雪茄烟为主

电子烟专业店

——以销售电子烟为主

其他烟草专业店

——以销售其他烟草制品或新型烟草制品为主

超市

——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

——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

——管理信息化程度高,配备零售终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商品和进销存等,能够提供正规发票和购物清单           ——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

商场                       (含百货店、购物中心所属烟草零售店)

——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

——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

——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

娱乐服务类

宾馆(酒店)

——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

餐馆

——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

休闲娱乐店

——以提供休闲娱乐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  例如:山庄、农庄、茶馆、咖啡店、酒吧、网吧、歌厅、舞厅、棋牌室、彩票站、洗浴中心、电影院等

其他

——不能归入上述五类业态的其他零售或服务业态

备注:

1.原则上,《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客户分类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08〕52号)规定的“食杂店”业态划归本文件规定的“传统便利店”业态。

2.原则上,《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规定的百货店、购物中心所属烟草零售店划归“商场”业态。

3.销售电子烟的零售店,统一归入“烟草专业店”、“电子烟专业店”业态。

附件4

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沙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沙洋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图5所示)

(图5)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5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5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75米的,可注明“75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2.征求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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