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评议各被评单位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19 11:41信息来源:沙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4月初,县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公司等6个单位工作进行评议,重点围绕部门在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坚持履职尽责,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情况;本单位在全省全市工作中“争先进位”情况;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等5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开展。

10月28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2024年工作评议大会,经实到的89名县人大代表投票表决,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公司等6个单位得“满意票”均在80%以上,被评为“人大代表满意单位”。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领导小组的要求,为确保代表意见建议办理落到实处。6个被评单位针对评议工作中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研究,纠建并举,修订完善了相关制度,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现将6个被评单位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公示如下,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监督执行。

附:6个被评单位长效机制情况

沙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一、县民政局

1.沙洋县“幸福里”食堂运营管理制度;

沙洋县“幸福里”食堂运营管理制度

(试行)

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社区(村)幸福里食堂建设运营工作,满足社区(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助餐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标准

1.统一标识。全县养老服务驿站食堂(助餐点)统一命名为“**社区(村)幸福里食堂”,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标识(标识规范附后)。

2.统一标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消防安全相关规定,需设置冰箱(用于膳食留样和膳食存放)、微波炉、洗手水池等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需在助餐点分装膳食的,应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操作台)和分装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相关设施、制度。冷藏加热保温设各、保温容器、送餐器具等必要的用餐设施设备。并设置方便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扶手设施、地面标志等适老化设施。

3.统一补贴标准。对使用“荆门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开展助餐服务的企业,60周岁以上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就餐按照实际服务人数2天/人/天的标准进行补贴;其他普通老年人按照实际服务人数1天/人/天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按年一次性发放。

二、运营管理

1.运营主体。应具各以下条件:一是应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二是应配助餐送餐服务设施设及工作人员;三是工作人员(含送餐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四是镇(区)或社区(村)应与运营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标准、优惠政策等内容。

2.运营方式。幸福里食堂原则上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同时应公示食品安全、菜谱、菜品价格、服务时间等主要信息。

3.资质认定。由运营方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地验收后可认定为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并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合理定价。服务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应坚持微利保本原则,合理制定收费价格。对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和其他服务对象实行分类阶梯收费,价格由镇(区)或社区(村)与运营主体签订协议确定,因市场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要征得镇(区)或社区(村)同意。服务其他社会人员,收费价格可按市场情况确定。

三、服务内容

1.服务对象。以满足失能、失智、独居、高龄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助餐服务需求为重点,兼顾服务困难家庭中的留守儿童及辖区内有助餐需求的其他人群。

2.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可通过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就餐(取餐)、送餐上门等方式获得助餐服务。

3.助餐形式。

(1)食堂。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②就餐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供餐能力在50人/餐以上。③配置冰箱、微波炉、洗手水池等,配置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设施设备。④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和分装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相关设施、制度。⑤有方便进出的无障碍设施。⑥有配套适合特殊困难群体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⑦餐厅应设有平衡膳食等营养健康内容的宣传。

(2)助餐点。集中助餐人数10人以上,不具备建立幸福里食堂即可设立。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②就餐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就餐点原则上设置在一楼,方便就餐和取餐。③配置冰箱、微波炉、洗手水池等,配置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设施设备。④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和分装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相关设施、制度。⑤有方便进出的无障碍设施。⑥有配套适合特殊困难群体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⑦餐厅应设有平衡膳食等营养健康内容的宣传。

(3)配餐服务。对不具备条件设立食堂和助餐点的养老服务驿站,安排就近食堂(助餐点)提供配餐(送餐)服务。

四、监督管理

1.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建立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及运营主体明细台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县民政局定期对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与卫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的监管。将监管评估结果作为补贴发放依据。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幸福里食堂(助餐点)挂牌。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16日施行,最终解释权规县民政局所有。


2.沙洋县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管理制度。

沙洋县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荆门市社区(村)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实施方案》(荆政办函〔2020〕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设原则

1.要综合考虑社区(村)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统筹规划社区(村)养老服务驿站。城市社区原则上应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兼顾社区管辖范围进行规划布局,农村社区原则上在村委会布局,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扶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纳入重点对象。

2.驿站在完成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心理慰藉、代办服务等七大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上,可拓展开展市场化的养老服务,满足社会上普通老年群体个性化、市场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运营主体

社区(村)养老服务驿站原则上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1.企业法人。运营主体可在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对实行多址运营的,由属地乡镇确定1个注册法人企业进行登记,并明确加盟服务点的全部运营场所。

2.非企业法人。运营主体可到县行政审批局申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按照“统一法人、统一章程、统一财务、统一管理体系”原则,在登记地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多点服务。驿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

3、自主运营。对无法达到法人运营的养老服务驿站,可以由村(居)委会指定人员运营,或由老龄协会负责运营和管理。

三、运营管理

1.驿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

2.驿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片区范围以及所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

3.驿站应当向责任片区内老年人公开承诺营业时间,正常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送餐、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心理慰籍和代办服务等基本服务项目,各种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4.驿站按照国家和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等政策优惠。

5.巡视探访、精准帮扶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驿站管理方承担。驿站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再享受运营补贴。

6.鼓励现有驿站增设社区护理站或者现有社区护理站增设驿站,为长期卧床或有其他护理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慢病管理、基础护理、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

7.不具备医疗条件的驿站,应与邻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密切协作机制,明确服务项目、服务频次等医疗服务内容。

8、养老服务驿站开展活动需在《沙洋县养老服务中心活动记录本》中规范记录,档案至少留存2年。

四、安全管理

1.驿站运营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驿站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驿站的日常安全监管应落实属地责任,纳入镇(区)进行统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镇社会事务办报告,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3.驿站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整改建议抓好整改落实。

4.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持续提升驿站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五、禁止清单

驿站运营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严禁有以下十类行为:

1.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泄露老年人隐私信息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

2.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3.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及对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4.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

5.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6.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驿站经营权。

7.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8.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

9.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

10.从事与老年人、残疾人服务无关的行为。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 日施行,最终解释权规县民政局所有。


二、县人社局

1.规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工伤医疗待遇);

关于印发《规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规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规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制度

为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规范化、高效化。

一、支付条件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支付流程

(一)受理。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以下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审核全部完成后,移交至下一环节。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门诊治疗:门诊发票原件、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需医院盖红章)、每张发票对应的明细清单(需医院盖红章)、检查对应的检查报告单,并识别发票的真伪。

住院冶疗: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每张发票对应的明细清单(需医院盖红章),并识别发票的真伪。

3.收款信息。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本人社保卡复印件(确保已开通金融功能)及联系电话;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对公账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二)经办。经办岗工作人员审核移交资料,并核实以下信息后经办支付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缴费情况。核实工伤职工是否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打印查询结果;

3.社保卡信息。在社保卡管理系统中核实社保卡信息是否正确,并打印查询结果;

4.对公账户信息。对照纸质资料核实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是否正确。

(三)初审。初审岗工作人员审核以下信息,完成工伤医疗待遇初审:

1.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缴费情况。审核工伤职工是否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3.医疗费用审核。根据医保发[2023]5号文件审核各项医疗费用,填写并打印工伤门诊医药费审核表。

(四)复审。复审岗工作人员再次根据医保发[2023]5号文件复核各项医疗费用,完成工伤医疗待遇复审。

(五)财务支付审批及发放。

1.业务拨付交接数据确认、财务支付审批经办。

2.财务支付审批初审。对照医疗费用结算单审核支付待遇金额是否正确,完成财务支付审批初审。

3.财务支付审批复审。对照医疗费用结算单审核支付待遇金额是否正确,完成财务支付审批复审。

4.财务支付审批三级审核。对照医疗费用结算单审核支付待遇金额是否正确,完成财务支付审批三级审核。

5.财务生成报盘。

6.财务审批完成待遇发放。对照医疗费用结算单审核支付待遇金额并上传社银平台;检查是否支付成功,未成功支付的查找原因并二次发放;移交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发票原件至基金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台账。按照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建立台账,严格签字确认,确保每一步操作有据可查。

2.保密与信息安全。在处理工伤医疗待遇支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工伤职工的个人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安全。

3.问题处理与反馈。在工伤医疗费支付过程中,若申请人员遇到任何问题或困难,及时解答疑问,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应记录并跟踪处理进度,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培训,提高职工对基金管理的重视程度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职工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确保职工能够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工伤保险支付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2.沙洋县社保局跨部门数据处理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沙洋县社保局跨部门数据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沙洋县社保局跨部门数据处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沙洋县社保局跨部门数据处理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建立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及案件查处工作联席制度要求,以信息比对精准开展养老保险数据处理工作,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内容

死亡证明数据(县卫健部门)、死亡火化数据(县民政部门、市仙逸殡仪馆)、死亡人口户口注销数据(县公安部门);超过一个认证周期未进行待遇资格认证人员;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联席部门共享数据;部、省下发疑点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具体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火化、注销)时间、现居住地址、亲属联系电话等。

二、数据来源

(一)信息股负责在每月初采集全县上月的死亡证明数据(县卫健部门)、死亡火化数据(县民政部门)、死亡人口户口注销数据(县公安部门),在每季度初采集市仙逸殡仪馆上季度死亡火化数据等信息。

(二)待遇发放数据按险种分别由信息股到企业待遇审核股、机关事业待遇审核股提取。

(三)信息股采集数据后进行比对筛选,并将比对筛选后的数据于每月5-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传递退管服务中心,根据比对结果,开具《沙洋县社会养老保险暂停支付待遇通知书》进行情况核实与多发追缴。

(四)退管服务中心分险种及时下载上级下发的疑点数据开展情况核实与多发追缴。

(五)退管服务中心每月筛查超过一个认证周期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数据。

(六)沙洋县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及案件查处工作联席机制共享有关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民政等信息数据。

三、处理流程

(一)信息股收到上述数据后,分别按险种与全县领取机保、企保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包括领取遗属待遇人员)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按险种分别形成《沙洋县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疑似生存状态异常情况表》(见附件1),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移交退管服务中心。

(二)退管服务中心收到移交数据后,疑似生存状态异常人员填写《沙洋县社会养老保险暂停支付待遇通知书》(见附件2),移送企业待遇审核股、机关事业待遇审核股办理。

(三)企业待遇审核股、机关事业待遇审核股收到《沙洋县社会养老保险暂停支付待遇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暂停并在当月待遇发放前进行核实。

(四)企业待遇审核股、机关事业待遇审核股将核实和办理结果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反馈退管服务中心。

(五)退管服务中心收到企业待遇审核股、机关事业待遇审核股反馈情况后应与台账核对:

1.将健在人员信息反馈退管服务中心,退管服务中心建立人员信息库。

2.已办结的,应与台账存档处理;未办结的,退管服务中心跟进督办。

3.在核实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拒不配合还款或存在恶意、欺诈骗保等要情、案情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退管服务中心将超过一个认证周期未进行资格认证人员信息生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暂停发放待遇审核表》,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做待遇停发处理。

(七)退管服务中心收到沙洋县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及案件查处工作联席机制共享信息数据后,按《养老保险疑点数据稽核处理办法》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3.预防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预防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预防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预防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沙洋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事前预防

镇(区)党群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窗口在收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申领资料时,要严格执行以下几点:

(一)与待遇申领对象核实有无重复参加或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属超过60岁继续缴纳其他基本养老保险或已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则不能办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手续。

(二)核实待遇申领对象户籍是否迁出沙洋县。如待遇申领对象户籍已迁出沙洋县,则告知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如待遇申领对象丧失国籍的,一律不能办理,作城乡居保注销业务处理。

(三)建立城乡居保待遇申领工作台账,留存参保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等业务资料。

二、事中控制

(一)待遇申领

1.乡镇初审

一是新增待遇发放账号。在办理新增待遇申领业务前,经办人员须在社保卡系统查看核实,告知待遇申领对象需提供最新的本省社保卡,确保办理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与社保卡系统里的账号一致。

二是新增待遇多险种查询。办理新增待遇申领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使用“多险种查询”功能,如比对后系统显示“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需及时与待遇申领对象联系,核实情况后,作城乡居保注销业务处理。

三是新增待遇申领时间。一律以居保系统自动生成的时间为准,不得更改。(其主要依据来源于到龄和缴清保费的次月。在“待遇计算--人员待遇领取登记--待遇开始享受年月”栏目中显示)

(二)大数据比对

2.县级审核

待遇发放股复核时,应通过荆门市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等进行跨险种、跨层级地数据比对,进一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杜绝违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情形。

(三)资格认证

县居保局每年至少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认证。通过静默认证和线下线上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对超过一个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周期(每12个月)未认证的领待对象,暂停发放待遇。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待遇。

(四)死亡上报

每月10日之前乡镇党群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经办人员上报上月死亡参保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待遇发放股对死亡参保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五)暂停发放和注销处理

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上级下发疑点数据的,待遇发放股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

对冒领、多领、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内控稽核股应按规定依法处理。

(六)服刑上报

待遇领取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经办人员按每季度上报季度服刑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由待遇发放股对受刑事处罚的参保人员按照文件规定处理。

三、事后监督

内控稽核股按照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月对上月业务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重点稽核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况,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建立全县统一的内部控制目标以及评价标准体系,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估,强化监督制约。

建立违规领取社保基金疑点台账,对已追缴完成的,存档处理;对未办结的,跟进督办。在核实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拒不配合还款或存在恶意、欺诈骗保等要情、案情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县卫健局

1.沙洋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沙洋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疗设备和配套服务的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卫生院(含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医疗设备的购置报批、采购、交货验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设备采购含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整体(机)医疗设备采取分拆部件、分批采购等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  采购单位所申请购置的医疗设备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匹配,符合国家医疗技术准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县卫健局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备采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所有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严格执行合同制管理。

第七条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和投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行政审批或政府采购部门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采购,严禁未经批准自行采购或超标准采购。

(二)自筹资金采购项目。主要为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无论政府类投资还是自筹资金投资采购项目,均按照投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1.采购总额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以下称小微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2.采购总额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以下称较小采购项目),须报县卫健局备案;

3.采购总额5万元以上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下的(以下称较大采购项目),须报县卫健局党组审批;

4.采购总额40万元(含)以上的(以下称大型采购项目),须经县卫健局党组审批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批准,并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章  采购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分别实行备案管理和审核审批制度。

(一)小微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自行询价采购。

(二)较小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卫健局规划与信息股备案(附件),实行先备案后询价采购。备案材料应附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采购预算等相关资料。

(三)较大采购项目和大型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向县卫健局党组上报书面请示,并附单位班子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市场调查报告、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县卫健局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局党组研究审批。县卫健局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后,项目申请单位方可实施采购。较大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方式执行,大型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或紧急采购事项外,县卫健局党组原则上每月对较大采购项目和大型采购项目进行一次集中研究。

第三章  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医疗设备采购应以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方式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乙类大型医疗设备购置按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报批流程逐级上报批准后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医疗设备的公开招标,必须按公开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医疗设备进行资质审查(公开招标项目除外)。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生产或经营资格,提供的医疗设备应具备生产许可批件(进口产品提供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能满足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质量和售后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

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文本由采购单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按本单位合同审核程序审核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六条  较大采购项目和大型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的支付必须有县卫健局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并依照合同规定的商务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签订前应有采购单位财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或违反有关法规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取消其两年内再次参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资格并纳入采购管理黑名单。

第五章  验收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设备到货后,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依据合同规定及时进行验收。设备装箱及相应配件、附件应齐全,各类设备编号证码统一。必要时应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或专家参与验收。验收过程应全程记录,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后归档。采购单位应敦促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和使用培训等,提供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设备验收不合格者,必须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设备验收达标后,采购单位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档案包括:医疗设备申请计划,论证、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相关文件及申购资料、技术资料、维修资料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将医疗设备采购概况、评标(评选)结果、供应商、合同单价、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等按单位院务公开规范予以公开。采购与使用应执行分离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采购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医疗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以加强本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行为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事后报告制,各采购单位在完成除小微采购项目外的设备采购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采购的医疗设备名称、型号、金额、代理公司、中标单位、参与竞标单位等情况报局规划与信息股。

第二十六条  县卫健局成立由规划与信息股、财务审计股、纪检室等股室人员组成的医疗设备采购监管专班,每半年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活动进行一次检查。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批表、采购清单及其他有关台账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单次采购设备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须邀请县卫健局医疗设备采购监管专班派员现场监督采购单位招标代理遴选和开标、评标(电子标除外)过程。

第二十八条  县卫健局将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购总额2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未上报县卫健局备案或审批实施采购的,或者先采购后报批的;

(二)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未经遴选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沙洋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沙洋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沙洋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6日


2.沙洋县卫健系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

沙洋县卫健系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更好地提高沙洋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质量,为沙洋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培养一批医学人才,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引领带动我县医学技术进步和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人才。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指导下,由县卫健局会同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我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必须符合我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属于我县急需紧缺的医疗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才:

A类人才:医学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的专家、获得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的专家、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B类人才: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省医学领军人才、省公共卫生领军人才、省公共卫生青年拔尖人才、省医学青年拔尖人才、省级名中医、省级引才计划专家。

C类人才:取得国内高校全日制博士学位的,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才。

D类人才:取得国内高校全日制硕士学位的,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才。县域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三级医疗机构工作满10年、并且有科室管理经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E类人才:本县急需紧缺专业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全日制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人员。

原则上要求博士研究生年龄45周岁及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及以下,本科生年龄30周岁及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年龄50周岁及以下,副高级职称的年龄45周岁及以下。对于特殊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专长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五条  人才引进按照《沙洋县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沙办发〔2023〕9号)执行,一般应有制定方案、发布公告、组织报名、确定人选和公示等环节,具体程序以发布的招聘公告为准。

特殊医疗卫生人才,可采取“一人一案、一事一议”的方式,面谈磋商。

第四章  引进人才政策待遇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发放人才津贴。分5年发放人才津贴,每年发放20%。引进的A类人才300万元/人、B类人才200万元/人、C类人才100万元/人、D类人才30万元/人。另按照《沙洋县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沙办发〔2023〕9号)享受对应学历层次“购房券”。

(二)发放生活补贴。对引进的人才在服务期内按月发放生活补贴:A类人才5000元/月、B类人才4000元/月、C类人才2000元/月、D类人才1000元/月、“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的E类人才500元/月。

引进人才服务期满后应参加本单位岗位竞聘续聘,发放的上述补贴与省市县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家属安置。引进人才家属可按照《沙洋县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沙办发〔2023〕9号)落实相关待遇。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激励

第七条  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一)凡新引进的人才按照《沙洋县人才公寓入住和管理暂行办法》(沙人才办〔2023〕2号)落实住房。

(二)实施新技术、新项目创新应用激励政策。本县域内尚未开展过的项目和技术,且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首次引进关键技术处于市级及以上领先水平的引进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其中20%可用于奖励技术推广人),并优先推荐引进单位和技术推广人作为本年度评优评先对象。

(三)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人才培养培训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培训导师制、跟班学习制、学科带头人制、青年人才培养制等,同时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实行向优秀人才倾斜的政策,让人才脱颖而出。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与科研经费、续聘等挂钩。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取消相关政策待遇;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引进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8年。试用期不合格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引进人员单方面与服务单位解除协议,或因违反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除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上述补助外,还需按照协议规定赔付违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人才津贴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生活补贴,新技术、新项目创新奖励均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卫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共沙洋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9月26日


四、县医保局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全面巩固2024年县人大工作评议成果,建立医保政策宣传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我县医保政策宣传质效,提高参保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特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县医疗保障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四下基层”工作制度,紧盯医保政策导向、基层民心所向、群众需求走向,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化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推动医保政策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进企业、进社区,广泛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医保、人人知晓政策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推动全县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组   长:徐柳初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邹  俊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郑红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金强   局党组成员、县医保稽核中心主任

成   员:汪  勇   办公室主任

胡菊香   医药服务管理股股长                      

杨念念   待遇保障股股长

朱  鹏   县医保服务中心主任

曾  经  县医保稽核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郑红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推进宣传活动各项工作。

三、宣传重点

(一)医保法律法规。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与医疗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医保相关政策。重点宣传中央、省、市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门诊慢特病保障、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等制度,医保筹资运行、医药服务管理、基金监管、医药服务供给相关政策措施。

(三)医保经办服务。重点宣传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参保缴费、费用报销、门诊共济保障、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医保信息平台服务、医保电子凭证使用、医保移动支付等经办服务内容。

四、时间安排

每年年初制订宣传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五、宣传方式

(一)依托相关活动宣传。以全县“春风行动”“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宪法宣传周”“帮办、代办人员业务下沉事项办理流程专题培训”等活动为载体,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医保政策“五进”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发放宣传册、宣传折页,定点医药机构摆放医保政策宣传资料架及医保、医务人员现场宣传解读医保政策,“沙洋医保”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示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各类医保政策,确保政策走进千家万户。

责任部门:医药服务管理股、待遇保障股、县医保服务中心、县医保稽核中心、办公室。

(二)加大服务窗口宣传。结合业务经办,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询、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宣传环境。

责任部门:县医保服务中心

(三)强化经办业务宣传。聚焦老百姓关心的“两病”、门诊慢特病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申请、异地就医备案、职工医保转移接续等认真解答经办相关流程、办理渠道、办理时限等。提高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和使用率,方便参保群众享受便捷、高效的“码”上服务。以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宣传讲解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等进行系统全面宣传。

责任部门:待遇保障股、县医保服务中心、县医保稽核中心

(四)联合服务单位宣传。加强与医院、企业、社区等单位的协作配合,主动深入各单位开展2024年医保政策宣传,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形成工作合力,扩大宣传效果。

责任部门:待遇保障股、县医保服务中心

(五)借助新型媒体力量宣传。邀请县融合媒体中心参与“五进”宣传活动,通过新闻报道、制作小视频等方式加强报道,让医保政策宣传活动深入人心。

责任部门:办公室,县医保服务中心、县医保稽核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要充分认识医保政策宣传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抓好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

(二)切实压实责任。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要突出重点人群、重点政策、重点场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广泛宣传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升宣传效果。在宣传过程中,要做到把政策讲清楚,把意义讲明白,把道理讲透彻,切实把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做细做实,增强群众对医保政策的获得感。

(三)加大信息报送。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要积极发现医保工作开展过程中涌现出的人和事,结合医保经办日常工作、重点工作、群众的需求诉求,及时编辑医保宣传信息报送至局办公室,择优向各级媒体推送。

(四)强化督导考核。局机关将成立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工作指导组,不定期开展督促指导,随时掌握各股室宣传工作情况,对工作重视、形式多样、宣传到位的股室、局属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力、宣传效果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

沙洋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2.沙洋县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九严禁”规定。

沙洋县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九严禁”规定

为深入巩固2024年县人大工作评议成果,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树立医保系统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请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

一、严禁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数据以及基金监管稽核等涉及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插手干预非自身分管或经办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医保信息化建设、基金监管稽查等工作;或在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信息披露工作中搞选择性执行;或替正处于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过程中的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商业保险公司等说情打招呼。

三、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包括医保政策待遇享受、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基金监管稽查等)的礼品、礼金、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度假等活动安排。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医保定点、医保报销、慢病评审、长护评定、异地就医费用结算、银行合作等方面优亲厚友或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照顾。

五、严禁利用职权,在办理医保报销、慢病评审、长护评定、费用结算和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医保定点、医保系统维护等方面“索、拿、卡、要、”或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红包或其他馈赠。

六、严禁在医药机构、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等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的费用。

七、严禁未经批准参加以协会、学会以及其他研究机构名义举办的各类研讨、培训、论坛等活动。

八、严禁在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等与工作有利害关系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取酬、或充当其代言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九、严禁插手干预医药机构、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等正常业务开展。


五、县城管局

1.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沙洋县城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城管执法形象,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环境,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荆门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局系统全体城管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一章  着装规范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执勤、值班(备勤)、集会集训时,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严格按照春夏秋冬季节统一着装,并正确规范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着装上岗,制服必须配套穿着,不得混穿。肩章、胸牌等标志佩戴齐全,着春秋装、冬装时应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应佩戴软肩章。穿着制服要求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

第六条 退休、辞职,以及调离城管执法队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收回标志标识。

第七条  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不得染彩色头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文身,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女性执法人员长发者不得散发。

第八条  着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镯、围巾等饰物。不得佩戴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他标志、徽章。

第二章  举止规范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形象,不得勾肩搭背、吃东西、吸烟、嬉笑打闹、打遮阳伞。

第十条  步行执勤时,应二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威严有序。在办公室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坐凳、跷脚、打瞌睡、聊天、吃东西、上网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一条 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投诉时,应当履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对不属于城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反映,不得出现“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十四条  执法办案时,应当先向相对人敬礼,表明身份和来意,同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办案调查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必须着制服,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玩手机或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六条  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严禁驾驶执法车辆办私事,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荆门市城市管理文明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在工作期间中午饮酒或酒后执法;

(二)严禁索取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馈赠及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三)严禁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

(四)严禁在执行公务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五)严禁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和约见相对人;

(六)严禁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粗暴执法,刁难或打击报复投诉者;

(七)严禁占用、挪移、毁损或私分罚没款及登记保存的物品;

(八)严禁协管人员在无正式执法人员带领下单独上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

(九)严禁罚没收费不按规定出具票据;

(十)严禁散发、传播有损城管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十八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重大事件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书面检讨、扣减考核工资、待岗学习等内部处罚;公车私用、酒后驾车、酒后执法、接受宴请馈赠、徇私枉法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应领导责任和该单位评先评优、发放考核工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24年6月1日执行。

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5月30日


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用语指引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形象,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用语,适用本指引。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其他行政执法用语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路面执勤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敬礼)您好,我们是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易程序):

经检查,你的行为违反了X X法律(法规、规章)第X X条X X款规定。

3.告知当事人申辩、陈述权(简易程序):

根据X X法律X X法律(法规、规章)第X X条X X款规定,我们将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X X的当场处罚决定,你有权陈述、申辩。

4.警戒当事人改正错误(简易程序)

希望你以后增强守法意识,不要再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谢谢!

5.收缴罚款(简易程序)

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当场缴清罚款,谢谢!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6.清理违章现场

请清理完违章现场(恢复原状)后再离开,谢谢!

7.要求被检查人在调查表上签名:

确认事实无误签名,谢谢!

8.找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

我们想了解X X方面的情况,请你介绍一下,谢谢!

9.要求检查现场:

请你带我们到现场检查一下,谢谢!

10.告知被检查单位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要求被检查单位代表在现场调查笔录上签名:

请你看一看我们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如无疑问,请在每页写上“以上看过,情况属实”,并在被检查人一栏上签名。

12.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您(单位)正在进行的X X行为违反了X X法律法规、规章第X X条X X款的规定,现依据《X X X》第X X条X X款的规定,暂扣违法使用的工具。

(登记完毕)这是暂扣单,请你核对,如无误后请签字,自你签字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如逾期不接受处理,我们将对被扣物品依法处理。

13.要求被检查单位按时来我局(我队)接受调查

请带齐资料按时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局(我队)的电话号码预先告知,谢谢!

14.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正常执勤时:

请大家冷静听我解释,我们是经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的行政单位,我们的执法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的,请你们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果对我们的执法有意见,可向沙洋县人民政府反映,谢谢。

二、接待群众来访

1.来访登记:请填写来访登记表。

2.有人来访:(起立)您好,请坐。

3.询问来意:请问有什么事(找哪位)?

4.了解来意后:这事由我办理,请您说说详细情况(是否带齐资料)

5.对方要找的人不在:他有事外出,您有办法跟他取得联系吗?或者有什么需要转告的?

6.经办人不在:经办的同志不在,请留下手机号码或改日再来。

7.接访人在忙别的事:对不起,我手头上有要紧事办,请坐下稍等。

8.对方要办的事不属本部门管辖:您要办的事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由XX部门负责,请直接到那里联系(指明路径)

9.快下班了:不用担心,有事尽管说

10.了解情况完毕:请留下姓名和电话,我们会尽快将处理结果通知您

11.来访者告辞:起立,您慢走,再见

三、接听或拨打电话

1.值班接听投诉电话:您好这里是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沙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请问有什么事。

2.值班记录投诉电话:请稍等,我记录一下,请讲

3.值班应答投诉电话: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在案,我们会尽快处理调查这件事。

4.对方找本人:我就是,请问有什么事?

5.对方要找的人不在:对不起,他不在,请稍后再打来(有事需要转告)

6.不能立即答复对方:对不起,这件事要请示研究一下,我尽快答复您,请您留下联系方式。

四、音像记录

1.为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文明使用音像记录用语,提高音像记录质量, 本指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照相机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频、视频或者拍照记录的方式。

2.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执法环节实施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信息。

执法人员进行音频、视频记录,应当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执法人员进行拍照记录,照片成像应当清楚,具有辨识度。

3.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登记保存、告知陈述申辩权、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执法环节,开始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等信息。例如:

你好!我们是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为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对本次XXX进行录音/录像,请你配合。如需要向你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时,请如实回答,真实提供,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拒不协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4.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登记保存、告知陈述申辩权、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执法环节,结束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明确说明,并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今天对XXX的录音/录像结束。谢谢你的配合。

5.执法人员对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记录该场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6.对听证、专家论证执法环节进行音频视频记录时,应当明确告知参加人员。例如:

今天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正式开始。为了有效反映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情况,规范执法行为,对本次XXX听证会/专家论证会进行录音/录像,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结束时录音/录像结束。请大家按照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程序要求依次阐述观点,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大家配合。

7.对邮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例如:

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在XXX(交寄场所),通过XXX(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号码XXX,向XXX(受送达人)送达关于XXX(执法事项)的X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送达人XXX(两人)。

8.对留置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例如:

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在XXX(受送达人住所),向XXX(受送达人)送达关于XXX(执法事项)的X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因签收人XXX拒绝签收,现将该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XXX(两人)。

对邀请见证人在场的留置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的,还应当对见证人在场情况进行说明。

9.对通过媒体刊登公告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公告送达原因、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公告载体、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例如:

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在XXX(执法机关办公场所)。XXX(行政执法机关)于XXX年XX月XX日,作出关于XXX(执法事项)的X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因XXX原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发布公告的报纸或者网站)发布向XXX(受送达人)送达X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的公告,送达人XXX(两人)。

10.对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公告送达原因、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例如:

今天是XXXX年XX月XX日,因XXX原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在XXX(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向XXX(受送达人)送达XXX(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的公告,送达人XXX(两人)。

11.进行音频视频记录时,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无关音频或者视频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断续记录,但是要在记录时进行说明。

12.对执法环节进行拍照记录时,应当拍摄执法场所的远景位置和近景位置、执法关键信息等,并进行文字说明。例如:

本照片是XXXX(拍摄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地点)拍摄,关于XXX(执法事项),用于证明XXX(证明目的)。见证人XXX(同行执法人员)。

五、文明忌语

群众咨询问题时不说,不知道。

请求帮助时不说,我们不管。

群众提意见时不说,找领导去提。

上访来不说,找领导去。

举报人唠叨时不说,啰嗦烦死人。

发现有人违法违规时不说,他妈的滚。

对违法违规者批评教育后不说,下一次就不客气啦。

当被处罚者陈述困难时不说,“废话,说这些没用”。


2.沙洋园林开展“园林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社区和美丽乡村”活动实施方案。

沙洋县城管局开展“园林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社区和美丽乡村”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社区和乡村人居环境,助力和谐社区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荆门市开展“百名园林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社区和美丽乡村”活动实施方案》,推动专业技术人才和社区、乡村双向互动,示范带动,共同缔造绿色美好家园。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行动部署,组织10名园林专业技术人才深入社区和乡村,开展社区和乡村绿化美化,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和谐社区和美丽乡村,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园林力量。

二、专业技术人员选派条件

1.思想政治好,热爱园林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善于做群众工作;

2.专业能力强,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及以上,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历和实践能力;

3.工作作风实,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吃苦耐劳,踏实肯干;

4.近3年无任何不良记录。

三、活动内容

(一)送规划设计思路,创造优美生态环境。以纪山村程新村为试点,选派园林专业技术人才,参与村(社区)综合治理和乡村振兴规划设计,为社区、乡村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社区、周边乡村做好规划设计方案。对于社区绿化建设,注重在全面绿化的基础上,抓住重点,突出亮点,保证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乡村绿化建设,注重结合当地特色,在不破坏村庄原来面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绿化水平。

(二)送行业标准规范,增强爱绿护绿意识。以入户走访、居民互动等方式,组织讲法规、宣政策、解疑难等宣讲活动,向居民编印发送园林绿化行业规范手册,全面普及园林绿化法律法规,提升爱绿护绿意识,引导居民学法用法,促进绿化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有效保护绿化建设成果。

(三)送养护管理技术,提升园林景观效果。组织园林专业技术人才深入美好环境共同缔造示范村、示范社区及包联村(纪山镇程新村),发挥园林行业优势,对其园林绿地现状、绿化项目建设、养护措施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通过专业知识授课、项目工程现场指导等形式,提供房前屋后园林植物整形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服务指导,培养一批基层专业技术骨干,充分展现绿化效果,实现社区、乡村园林绿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送绿化花卉苗木,助力社区、乡村建设。送绿进社区、乡村,向美好环境共同缔造示范社区(村)及包联村赠送花卉苗木,助力美丽社区,乡村建设,用花卉苗木让园林绿化之美进入社区、乡村的家庭、公园、引导市民广泛参与到全市大园林建设中来。

(五)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绿化成果巩固。总结一批比较成熟的社区、乡村园林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经验,探讨一套适用于当地社区、乡村的园林绿化管护模式,科学、合理地做好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现已取得的绿化成果不被破坏、不被浪费,使社区、乡村园林绿化管理常态化、长效化。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百名园林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社区和美丽乡村”活动,是推动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走深走实的重要举措,是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具体行动。活动从7月开始到今年底结束,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细化方案,确保活动有序推进、创出特色。  

(二)坚持试点先行。将“园林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社区和美丽乡村”活动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试点活动、乡村振兴帮扶、社区包联相结合,以纪山镇程新村作为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行。

(三)注重工作实效。加强与各县市区工作联动,不定期开展学习交流,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形成“上下齐心、同向发力”的良好工作局面。局督查考评股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政绩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奖惩措施,确保活动取得明显实效。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宣传阵地,及时报道、广泛宣传“百名园林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社区和美丽乡村”活动的工作方法、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附:1.开展“园林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社区和美丽乡村”活动工作专班名单

       2.园林专业技术人才名单及职责分工

沙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5月30日

附件1:

开展“园林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社区和美丽乡村”活动工作专班名单

组  长:周德云 局党组成员

副组长  官文科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胡心汉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光新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丽梅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园林专业技术人才名单及职责分工

姓名

工作职责

电话

备注

官文科

负责统筹安排、整体规划

13986961711

胡心汉

负责指导乡镇绿化

13451191454

李光新

负责指导社区绿化

15972629488

张丽梅

负责上传下达及资料收集、上报

13997911858

祝继成

负责绿化改造、施工

13774033301

陈南京

负责指导小区绿化改造

15972660023

肖明霞

负责指导乡村绿化养护

13986980819

杨开炎

负责绿化修剪

13277649619

郑军

负责指导绿化防虫治病

13972899318

马芳芳

负责测量、统计

13477587660


六、县供电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供电服务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供电服务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客户用电热点难点,持续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用电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用电需要,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以解决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服务问题为切入点,深化完善服务风险源头管控机制,加快推进供电服务模式数智转型,不断增强员工队伍服务保障能力,压实专业管理责任,加大服务创新力度,实现客户服务更优质、更便捷、更智慧、更精准,在增进民生福祉、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任务措施

(一)深化完善服务风险源头管控机制

一是强化服务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压实各专业、各层级“管本级、督下级、控升级”责任,提高客户诉求与停电、业扩、配网等专业数据融合分析能力,优化完善服务风险预警机制,有效支撑服务风险辨识防控。强化服务问题治理主体责任。深化提级意见、服务突出问题市级直查直办,强化问题溯源分析。落实“军种”部门标准制定、专业整改职能,建立直达专业的服务问题通报移交机制,实施问题工单“专业+属地”审核销号,确保“服务抓监督,专业抓整改”落地见效。

二是深化客户用电风险防范机制。持续开展民生客户服务管控。持续加强舆情、重点民生客户诉求管控,建立重点、敏感客户台账,包含吸氧、电梯、养殖、学校、医院、高龄独居等客户,做到停电主动通知抢修人员,持续跟踪督办处理进度,实现客户诉求及时响应,快速处理。高效处置电力保供个案及大客户服务问题。健全非直供电小区、城中村、合表用户等客户档案,加强低电压、过负荷等常态监测预警,定期协助开展用电隐患排查,规范开展非公司产权设施协助抢修和应急保障。建立客户大走访工作机制,主动收集客户用电诉求、解决用电实际问题,防范化解服务风险。

(二)加快推进供电服务模式数智转型

优化“指挥中心-服务网格”两级快速响应模式。全面推广“网格化”主动抢修,发挥供指中心的核心作用,实施故障信息研判传递、抢修服务资源调配、抢修过程监督全环节管控,整合网格内运维、抢修等力量,建立并完善“平战”转换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客户用电感知和满意度。推动配网运维工单化。将配网监测异常数据以工单形式推送给设备主人,实行“问题核查、方案制定、工作实施、闭环整治”全流程管控,推动配网日常运维由“周期+计划”向“问题+任务”转型。深化服务风险协同联动。采取“数智+人工”双重服务风险研判,自动生成服务风险预警工单,形成跨专业协同联动机制,强化频繁停电、千户停电、城中村等民生敏感类业务管理,条目式反馈防范措施,周期性自动校核措施落实情况,实现快速响应、高效联动、有效闭环。

(三)不断增强员工队伍服务保障能力

强化一线员工素质能力培训。结合城乡供电服务特点,适应营销数字技术应用、网格化服务、营配融合服务、新型业务发展趋势,开发系列微课件、微课堂,常态开展一线人员服务规范培训,加强供电服务业务技能的场景化实践与服务规范的穿透式落地,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站位高、服务能力强、业务素质精、作风纪律严的供电服务队伍。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以供电“服务之星”、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为核心构建柔性团队,开展导师带徒、项目攻关、短板帮扶等工作,促进骨干梯队培养。以典型供电服务问题为原型,制作服务问题典型案例视频集,规范广大一线员工服务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领会供电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优化组织保障体系方案、支撑供指统筹资源调配,增强服务文化品牌黏性,确保各项措施高效落地实施。

(二)加强过程管控。秉持“大服务”理念,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增强业务协同,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各项重点任务落实,确保专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评价监督。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重点工作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客观评价工作成效,不断完善工作举措。

国网沙洋县供电公司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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