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和“智能化”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申请单位提前1天公告当地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审批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移动端”-“鄂汇办”•“沙洋县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应用在线提交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申请,后台通过调用“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信息,自动带入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相关信息及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实现部分申请表单免填写和材料免提交;针对该许可时限短、重复办的特殊需求,程序设置智能审查及“再来一单”功能,自动对审查要点进行核查,提升审批效率。县住建局和县行政审批局线上联动,实现申请网上受理,数据后台流转,在线核发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监管是指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决定作出后,由县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通过沙洋县审管一体化平台即时推送至监管单位,监管单位开展事后监管。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首次申请,如实填写沙洋县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附件1)、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附件2)、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书(附件3)即可办理。
第六条 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其连续施工情况应经县住建局审核确认后出具加盖公章的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证明中应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工程地址、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时间等(附件3)。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有再次申请夜间施工需求的,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智能审批渠道设置的“再来一单”模式实现快速办理。
第八条 监管单位遵循依法、高效和公正的原则,对未落实行政许可要求的,监管单位依法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因未落实相关承诺和要求,对周边居民造成较大影响的,在其整改达标前,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可根据监管信息等暂停其通过“智能审批”方式办理夜间施工许可。
第十条 智能审批应体现“自愿申请、真实准确、同等效力”的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多种方式办理,县行政审批局应当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采用智能审批的方式办理。
(二)真实准确原则。行政相对人申办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三)同等效力原则。系统自动审批即时生成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其他办理方式的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现场帮办或服务窗口、“湖北政务服务移动端”-“鄂汇办”•“沙洋县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应用、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夜间施工智能审批的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与各管理部门建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完善管理要求,保障建设项目夜间施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沙洋县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
2.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
3.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书(模板)
4.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公告(模板)
沙洋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0日
附件1:
沙洋县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
(样式)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电 话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电 话 | |||||
监理单位 | 联系人 | 电 话 | |||||
申请理由:□生产工艺要求 □特殊需要 | |||||||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详情: | |||||||
拟使用的施工作业设备及数量 | |||||||
施工作业的内容 | |||||||
拟连续施工作业的时间 | |||||||
拟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设置围挡 □采用低噪声设备 □隔声降噪屏 □其它措施: | ||||||
工地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小区)名称 |
备注:1.此表请至少于夜间施工前3个工作日进行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附件2
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
(样式)
××县行政审批局:
兹有 投资建设的 工程,施工单位为 ,工程地址为 ,现因¨生产工艺要求/¨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具体类型如下:
¨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
¨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
¨特殊需要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军事、保密设施因特殊需要的施工;
¨市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因特殊需要的施工等。
该工程预计需连续作业 小时,拟定施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书
(样式)
我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在夜间施工期间降低噪声、扬尘等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做到以下要求:
(一)不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不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轻卸轻放。
(二)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不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不采用爆破拆除,采用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时,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不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三)不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不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四)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于15米时,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设置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置隔声屏的围挡重新进行抗风计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五)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不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笛。
(七)施工过程中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八)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时至次日6时的时间段内不实施混凝土浇捣。
(九)在施工现场不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建材; 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易扬尘建材时, 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不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十)……
(十一)……
(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措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公告
(样式)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我单位负责建设的 工程因生产工艺/特殊需要(需注明)的原因,拟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此夜间施工作业已于 年 月 日经 县行政审批局批准,批准文号为 。
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可能给您带来不便,我单位将尽力减轻影响,并在县行政审批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完工。感谢你们的理解与支持!
如您有任何其它疑问,请拨打我单位施工负责人
的电话 (需为移动电话)。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2.本公告应在工地附近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居民区、工地现场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