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21-0084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沙洋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6-09
文 号: 沙政办发〔2021〕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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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9 14:40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共66件)

1.《沙洋县案件暂扣款(物)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01〕7号)

2.《沙洋县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沙政发〔2004〕6号)

3.《沙洋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沙政办发〔2007〕30号)

4.《沙洋县社会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07〕68号)

5.《沙洋县司法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08〕94号)

6.《沙洋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09〕53号)

7.《沙洋县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12〕64号)

8.《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规定》(沙政发〔2014〕7号)

9.《沙洋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4〕50号)

10.《沙洋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公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沙政办发〔2014〕52号)

11.《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人口集聚的意见(试行)》(沙政发〔2015〕4号)

12.《沙洋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5〕21号)

13.《沙洋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5〕22号)

14.《沙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5〕23号)

15.《沙洋县汉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5〕36号)

16.《沙洋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5〕52号)

17.《沙洋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6〕11号)

18.《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沙政发〔2017〕2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沙政发〔2017〕4号)

20.《关于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决定》(沙政发〔2017〕9号)

21.《关于公布沙洋县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沙政发〔2017〕11号)

22.《关于印发沙洋县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沙政发〔2017〕12号)

23.《关于建立沙洋县县级部门监管清单的通知》(沙政发〔2017〕14号)

24.《关于公布沙洋县县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沙政发〔2017〕15号)

25.《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沙政发〔2017〕16号)

26.《关于印发沙洋县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1号)

27.《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4号)

28.《关于处理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沙政办发〔2017〕19号)

29.《沙洋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7〕20号)

30.《关于印发沙洋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25号)

31.《沙洋县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17〕26号)

32.《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27号)

33.《沙洋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7〕29号)

3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32号)

35.《沙洋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7〕34号)

36.《沙洋县企业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奖励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7〕36号)

37.《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沙政办发〔2017〕37号)

38.《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沙政办发〔2017〕41号)

39.《沙洋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沙政发〔2018〕1号)

40.《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沙政发〔2018〕6号)

41.《县人民政府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沙政发〔2018〕8号)

42.《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沙政发〔2018〕10号)

43.《沙洋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沙政发〔2018〕11号)

44.《沙洋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8〕8号)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工作的通知》(沙政办发〔2018〕13号)

46.《沙洋县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施方案(试行)》(沙政办发〔2018〕14号)

47.《沙洋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方案》(沙政办发〔2018〕15号)

48.《沙洋县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8〕20号)

49.《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沙政办发〔2018〕23号)

50.《防灾减灾体质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沙政办发〔2018〕29号)

51.《关于印发沙洋县招商引资政策(2019版)的通知》(沙政发〔2019〕1号)

52.《关于印发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沙政发〔2019〕3号)

53.《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沙政发〔2019〕4号)

54.《沙洋县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沙政发〔2019〕5号)

55.《关于调整沙洋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的通知》(沙政办发〔2019〕7号)

56.《沙洋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沙政办发〔2019〕8号)

57.《沙洋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19〕9号)

58.《沙洋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补充意见》(沙政办发〔2019〕10号)

59.《沙洋县房屋征收工作方案》

60.《沙洋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61.《关于开展三轮车和老龄人代步车整治行动的通告》

62.《沙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沙政发〔2020〕4号)

63.《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沙政办发〔2020〕5号)

64.《沙洋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实施意见》(沙政办发〔2020〕12号)

65.《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沙政办发〔2020〕13号)

66.《沙洋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或废止(共13件)

1.《沙洋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沙政发〔2007〕8号),制定依据已被省政府废止。

2.《沙洋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销号制度》(沙政办发〔2012〕102号),省安委会已制定新政策。

3.《沙洋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发〔2015〕12号),已过有效期。

4.《沙洋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6〕12号),上级已制定新政策。

5.《关于印发沙洋县促进投资办法的通知》(沙政发〔2017〕5号),已制定新政策。

6.《沙洋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17〕14号),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已取消。

7.《沙洋县投融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7〕17号),已过有效期。

8.《沙洋县厕所革命资金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8〕16号),已过有效期。

9.《沙洋县支持发展稻虾种养产业扶贫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8〕21号),已过有效期。

10.《沙洋县健康扶贫补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8〕22号),上级已制定新政策。

11.《关于推进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难的通知》(沙政办发〔2018〕26号),已过有效期。

12.《沙洋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工作方案》,已过有效期。

13.《关于分解落实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沙政发〔2020〕3号),已过有效期。

三、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共1件)

修改《沙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4〕27号)

将全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删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县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其缴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符合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荆民政发〔2018〕22号)的规定执行。

删除第二十一条。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按照规定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规定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将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县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落实相关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删除第三十一条中“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因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除以上修改外,将本办法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健部门”。

四、修改和废止的其他文件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出借资金制度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21〕7号)要求,对以下3份文件一并修改和废止。

1.废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沙洋县财政资金借款管理暂行规定》(沙政办发〔2013〕33号)。

2.废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工业企业过桥续贷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办发〔2015〕29号)

3.修改《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删除第一条中的“用于新材料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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