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19-0020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11-23
文 号: 沙政办发〔2019〕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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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3 00:00信息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沙洋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3日

沙洋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及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任命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县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除外),部门管理机构正、副职,企业比照正科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监誓,县政府办主任或者受县政府办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县政府任命的县属企业比照副科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分别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由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规或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宣誓事项

(一)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二)宣誓程序。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三)仪式要求。

1.活动场所。宣誓场所应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着装要求。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使用普通话。

3.宣誓形式。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有关要求

(一)宣誓仪式应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举行。县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应及时分批举行。为便于工作开展,宣誓仪式原则上,半年集中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单独临时举行。

(二)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不重复参加宪法宣誓。

(三)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宣誓仪式应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

(五)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保存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公开进行,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六)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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