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18-0007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沙洋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12-10
文 号: 沙政发〔2018〕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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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洋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0 15:26信息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沙洋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沙洋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的,除机关事业单位日常经费以外,指定了专门用途,适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级专项资金”,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县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开公正,落实管理责任,自觉接受监督。

(三)统筹使用原则。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

(四)讲求绩效原则。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拨付时限,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明晰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并作为纪委监委、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县级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上级专项资金拨付。

(三)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五)组织专项资金调整、撤销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收回和统筹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流程,完善内控机制。

(二)负责县级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上级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管理,负责资金分配对象的信息审核。

(三)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办理专项资金审批,组织项目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

(四)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本部门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五)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自觉接受检查监督,主动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廉政风险防控,对违纪违规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县级专项资金的程序: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期间,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县人大审议通过后,编入年度预算。

申请设立县级专项资金,应当提供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专项资金要求县级财政配套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条  县级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金额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

(一)专项资金设立背景、目标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发生变化。

(二)专项资金管理不善,绩效差或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

(三)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慢,预计当年结余资金大。

第十二条  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申报的项目及其规划,应当符合沙洋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库管理。县发改局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分级、分类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

(一)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应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10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商议决定。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办理资金下达或拨付事宜。

(二)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已经分配或明确到具体项目、部门(单位)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按文件要求的分配方案组织办理下达或拨付资金事宜。

(三)县级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计划和施工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参照第(一)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一般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

第十六条  上级专项资金应在收到上级文件后1个月内分配完毕。县级专项资金应在当年6月30日前确定分配方案,在9月份达到序时支出进度。

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复、预算、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专项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资金直达项目。财政部门在拨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时,应对项目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二)按上级文件要求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申请人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财政部门依据业务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程序办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四)对需要发放到特定对象手中的专项资金,由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经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名单,由财政直接支付到个人。

第十八条  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一)坚持规划引导,制定统筹方案,明晰资金来源,实施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建立统一区域规划、统一勘测设计、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项目实施、统一检查验收、分头报账的“五统一分”管理机制。

(二)统筹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县级除“四保”(保基本运转、民生保障、应急救灾、惠农补贴)等资金以外的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

(三)推进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上级专项资金结余或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政府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在不改变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加大整合力度,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专项资金超过1年未使用完,除因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工作原因影响支付外,均由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当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并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定期将专项资金的收支、拨付、使用和绩效运行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主动向发改、审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验收和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根据决算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县级专项资金预算时,必须同时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置的绩效指标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针对项目特点,研究设置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财政部门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实施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镇(区)、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履职,要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问责制。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对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合法使用负责,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对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除涉密信息外,专项资金相关分配信息均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于资金下达后30日内由业务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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