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2011245513B/2017-0014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沙洋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7-11-24
文 号: 沙政发〔2017〕1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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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4 10:09信息来源:沙洋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荆政发〔2017〕16号)精神,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竟争审查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实施期

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规定,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

调整。

三、实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县物价局、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招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负责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不断推进制度完善。

2.落实审查责任。政策制定机关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

作机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清理政策措施文件,并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县联席会议研究。

3.明确审查主体。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等文件,由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会签发文。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结果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清理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影响突出的政策和规定,应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政策制定机关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中央、省、市、县党委和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要求,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

设考核范畴,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严格问责追责。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

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倡导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公平竞争

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理解和支持,为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沙洋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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