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镇,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洋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沙洋县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总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第三条 沙洋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参照《沙洋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公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征收补偿标准划分的一、二、三类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安置及公益设施建设等项目,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鼓励沙洋县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按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房源的监管,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和协调配合房源的采购,县物价局负责房票安置房源价格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审计。
第五条 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使用房票购房的,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3个月以上5个月以内(含5个月)使用房票购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5个月以上12个月内(含12个月)使用房票购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可享受征收房屋主屋等值契税减免政策,超出征收房屋主屋等值以外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负责缴纳。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以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为准。临时安置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临时安置过渡费和规定时间内搬迁奖励金额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即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在12个月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的房票有效,逾期未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由政府回购等值(不计息)的房票或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第七条 房源的确定
房票安置房源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入库房源必须是具备“五证二书三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面积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等相关资料的现房。
第八条 操作程序及房票结算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房票、临时安置过渡费和相关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征收补偿协议、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凭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供的被征收人基础信息资料、征收补偿协议、房票、签订的房屋购房合同及网签备案信息等相关资料,经被征收人确认后,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及购房奖励资金。结算时,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预留购房款总额的5%作为保证金,待被征收人办理好房屋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并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